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一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明霞与钱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明霞,钱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监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明霞,女,住无为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钱杨涛,男,住无为县。再审申请人王明霞因与被申请人钱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无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明霞申请再审称:程序方面,钱杨涛起诉时,申请人与他有其他纠纷在法院,双方经常见面并彼此有联系电话,但法院却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权和抗辩权;2010年11月23日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除去公告日及提出答辩、举证期限,应是2011年2月24日开庭,但案件实际开庭日为2011年3月1日。实体方面,申请人与钱杨涛及刘先乐是合伙施工的,工程后期申请人将账务转交给了钱杨涛的父亲钱之顺,一直到2008年三人之间的账仍未结算,钱杨涛持有申请人出具的借长是我们合伙期间的往来账,而不是法院认定的民间借贷关系。钱杨涛提交意见称:王明霞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程序方面,钱杨涛起诉原审被告王明霞要求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本院民三庭受理后先是邮寄送达被以“原地址不详”为由退回,承办法官直接送达时“王明霞家门锁着,邻居说很少看到她,不知到哪里去了”,因此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因此原审对本案公告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实体方面,原审在缺席开庭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审理本案,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现申请人对其陈述双方为合伙关系,但未提供新的证据。综上,王明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明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许晓静审判员  汪 涛审判员  龚亚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慧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