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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董某甲。委托代理人:余某某、陈乙。被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董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董某甲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通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本案审理必须以(2010)温苍龙民特字第3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0年6月21日本院恢复本案审理,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法定代理人董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烈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现就读于龙港第五小学。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爱好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曾试着和被告进行沟通,但因双方性格差异而无果。2009年5月份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1、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时间某。婚前被告身体健康,为人诚实,仅性格稍许内向。婚后,原告为贪图享受,不���家庭和子女,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尊重被告人格,给被告造成精神刺激和伤害,致被告患上精神病、多次住院治疗、长期服药。目前,被告的病情经治疗稍许好转,只要原告顾念多年夫妻,心系家庭,不给被告精神刺激,被告还是会好的。现双方未到法定离婚条件,被告也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请;2、被告不同意离婚,故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况且被告患有精神病,无生活收入,无能力承担抚养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3、多年来,被告因看病共负债40多万元,原告应予承担;4、婚姻存续期间因原告的伤害致被告患上精神病,如果判决离婚,原告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的事实;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证据三、湖州精神病院门诊病历,证明被告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证据一、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情况的事实;证据二、湖州精神病院的门诊卡及解某某463医院的出院病历,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事实;证据三、医疗费发票,证明被告医疗费用的事实;证据四、借条,证明因被告看病而举债的事实;证据五、户口本,证明子女及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3、5均不持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原告提供的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07年被告有去湖州看病,不能证明被告婚前有精神病。本院认为可以证明被告于07年8月6日至10月22日在湖州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四,原告认为借款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借款不真实。本院认为借款人与本案没有关联,对其证明力不作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2007年8月6日至10月22日、2010年4月25日至5月7日被告在湖州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另查明,本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温苍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宣告陈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董某乙为陈某甲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且生育了子女,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既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属于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情形,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董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