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翁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宏××),工商注册住所地:衢州市××路××号。现已歇业。法定代表人:卢某。原告翁某某与被告诚宏××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向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河洲、何忠组成合议庭审理。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当庭宣判。原告翁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翁某某起诉称:2009年6月15日,被告与原告经营的衢州市帝京大酒店签订消费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大酒店签单消费。至2009年7月20日共计消费欠款11171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并要求被告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自200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承担律师代理费2400元。为证明与被告诚宏××间的消费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与被告诚宏××签订的消费服务协议;为证明被告欠付消费价款的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的消费签单13份;为证明原告因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支出,原告提供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和律师费收费收据。被告诚宏××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和质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未出庭提出质证意见,因此,其证据资格本院应予确认。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衢州市帝京大酒店系个体工商企业,原告翁某某为该酒店业主。2009年6月15日,原告以衢州市帝京大酒店的名义与被告诚宏××签订消费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指定衢州市帝京大酒店为其公某常年会议、住宿、用餐消费单位,衢州市帝京大酒店给予被告一定的打折优惠,并赋予被告消费签单权。消费价款约定于次月5日结清,逾期二个月未结清消费价款的,被告方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酒店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主张债权的损失。协议中被告明确指定公某人员黄铖明、周某为有效签单人。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即开始在该酒店接受用餐、住宿签单服务。至2009年7月20日止,被告公某法定代表人卢某和协议授权指定有效签单人黄铖明、周某以公某名义累计餐饮签单五次,共计价款2500元;住宿签单六次,共计价款6933元。另公某股东李逸虹、余某某分别以公某名义各签餐饮单一次,共计价款1738元。总计价款11171元。因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结清该价款,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委托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汪某某、郑某某两位律师代理诉讼,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24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被告与衢州市帝京大酒店签订的消费服务协议,其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约定,被告在接受酒店餐饮、住宿服务后,应当依约支付相应价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欠付酒店消费价款,有其提供的相应签单所证实,其中被告公某法定代表人卢某以及协议授权签单人黄铖明、周某以公某名义的签单价款,本院应予认定。因此,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但其中李逸虹、余某某分别以公某名义签署的餐饮签单,因该两签单人不是被告公某法定代表人,也非双方协议约定授权签单人,其签名不具有当然代表被告公某的效力。因此该部分消费价款要求被告负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翁某某酒店消费价款人民币9433元,并同时支付该款自2009年9月21日开始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二、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翁某某因本案诉讼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400元。本案受理费210元,由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向东人民陪审员 何 忠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飞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