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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章良军、应金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章良军,应金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2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28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宏文,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俊,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章良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镇焦坑村,公民身份号码:332603711010297。被告:应金旦,黄岩区澄江镇桥前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被告章良军、应金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欠款,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诉讼保全费1100元,合计23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