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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胡建峰与陕西森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峰,陕西森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310号原告胡建峰。委托代理人夏勇、李宁,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森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产业园4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崔中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峰诉被告陕西森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鲜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