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田晓芹与孔祥梅、刘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芹,孔祥梅,刘小会,张俊丰,刘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田晓芹,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明,唐山市丰润区端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孔祥梅,农民。被告刘小会,农民。被告张俊丰,农民。被告刘桂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芹与被告孔祥梅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晓芹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晓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田晓芹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