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丰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田晓芹与孔祥梅、刘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芹,孔祥梅,刘小会,张俊丰,刘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田晓芹,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明,唐山市丰润区端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孔祥梅,农民。被告刘小会,农民。被告张俊丰,农民。被告刘桂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芹与被告孔祥梅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晓芹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晓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田晓芹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