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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义宝与徐贤平、罗宇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宝,徐贤平,罗宇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505号原告陈义宝,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楚门酒厂职工,住玉环县楚门镇南兴西路十弄四号。被告徐贤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开店,住玉环县楚门镇南兴东路1弄16号。被告罗宇虹,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开店,住玉环县楚门镇南兴东路1弄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宝与被告徐贤平、罗宇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宇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宝撤回对被告罗宇虹的起诉。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