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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探飞与被告高宏飞、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探飞,高宏飞,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李探飞。委托代理人杜光前。被告高宏飞。被告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昆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原告李探飞与被告高宏飞、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探飞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宏飞、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探飞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探飞撤回对被告高宏飞、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退还原告李探飞。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胡 援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