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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柴商初字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存辉与董蒙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辉,董蒙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113号原告:王存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12030637),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蒙然(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211031470),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辉与被告董蒙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辉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存辉申请撤回对被告董蒙然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元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113号原告:王存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12030637),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上王南59-2号。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蒙然(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211031470),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芦江北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辉与被告董蒙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辉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存辉申请撤回对被告董蒙然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元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袁士增审判员尚新华人民陪审员张天晓二Ο一Ο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