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4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耿祥军、耿颂军等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国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耿祥军,耿颂军,耿翠萍,耿翠芝,耿翠侠,耿翠云,张国峰,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王春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七街和农业路交叉路口汇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时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祥军,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交通路**号。(系受害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颂军。(系受害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翠萍。(系受害人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翠芝。(系受害人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翠侠。(系受害人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翠云。(系受害人之女)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国峰。原审被告: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三里张。法定代表人:吕作军,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为涛,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王春雷。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孙 振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