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吴龙军与山东申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军,山东申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吴龙军,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渤海钻井管具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申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杨学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向阳,北京市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臣,北京市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军与被告山东申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龙军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龙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龙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苗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