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虞甲与钟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甲,钟某某,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100号原告虞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某。被告钟某某。被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某某。原告虞甲诉被告钟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国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甲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本案被告又系被告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甲诉称,被告钟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20日,俩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8500元,其中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并由被告钟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二份。后俩被告未归还借款。该债务系俩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28500元及相应利息(包括已结算利息2880元、2010年5月20日起至借款归还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借款20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至归还日止借款8500元的利息)。庭后,原告表示放弃要求俩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只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285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借条二份。被告钟某某、俞某某辩称,原告虞甲开设赌场,被告钟某某在原告家赌博,其中20000元是被告钟某某于2009年5月份时向原告的妻子借来用于赌博,原告和其妻子都是明知。另外8500元借款,是被告钟某某与原告虞甲赌博时所欠的赌债。俩被告表示该28500元愿意归还。对原告出示的借条,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庭审后,对于借款过程,本院询问了原告虞甲,原告虞甲陈述,2009年5月份,被告钟某某需资金向原告的妻子虞乙借款20000元,2010年上半年,被告钟某某重新出具了借条,出借人变更为原告虞甲,另8500元系原告虞甲出借给被告钟某某。对于被告钟某某所辩称的赌博借款和赌博欠款都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钟某某向原告的妻子虞乙借款20000元。2010年上半年,被告钟某某重新出具了借条,出借人变更为原告虞甲。2009年5月20日,被告钟某某向原告借款85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证明被告钟某某尚欠原告借款28500元的事实。该债务系俩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系俩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俩被告现也愿意归还。故对原告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2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俩被告辩称系赌博借款和赌博欠款的意见,因现无证据证明该意见,故本院无法确认上述借款系非法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钟某某、俞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虞甲借款285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减半收取256.50元,由被告钟某某、俞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国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