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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龙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象山旭日机械铸造厂、吕根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龙源物资有限公司,象山旭日机械铸造厂,吕根林,陈金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049-1号原告:象山龙源物资有限公司。顺达路134号。法定代表人:陈静。被告:象山旭日机械铸造厂。头。代表人:吕根林,该厂厂长。被告:吕根林,公民身份号码330225660808511,住象山县茅洋乡郑家庄村2组10号。被告:陈金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720124512,住象山县茅洋乡郑家庄村2组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龙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旭日机械铸造厂、吕根林、陈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象山旭日机械铸造厂在象山县茅洋乡信用社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98110201302008328);查封被告吕根林、陈金娟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丰茂苑2幢7单元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09-016221);查封、限制转让被告吕根林所有的车牌为浙B×××××号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4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象山龙源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象山旭日机械铸造厂在象山县茅洋乡信用社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98×××28);查封被告陈金娟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丰茂苑2幢7单元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09-016221);查封被告吕根林所有的车牌为浙B×××××号轿车一辆。上述保全共计价值4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