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虎根与成建林、丁卿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建林,童虎根,丁卿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建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虎根。委托代理人:蔡炎炯。原审被告:丁卿云。上诉人成建林为与被上诉人童虎根、原审被告丁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成建林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建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成建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735元,减半收取3867.50元,由上诉人成建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