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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商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甲、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甲,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134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姜甲。被告:蒋某某。原告杨某为与被告姜甲、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台临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姜甲、蒋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楼××室的房屋及被告姜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奥德赛牌汽车,保全价值人民币60万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甲、被告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某起诉称:被告姜甲、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10月1日,被告姜甲因经商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杨某借款90万元。原告杨某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借故不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姜甲、蒋某某立即归还借款9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到借款本金归还之日;2、被告姜甲和蒋某某夫妻关系,被告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由被告负担。现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居民身份证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拟证明被告姜甲、蒋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及被告姜甲、蒋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临海市古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姜甲与姜乙系同一人的事实。4、借条3份,拟证明被告姜甲向原告三次借款共计90万元的事实。5、(2010)台临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及发票各1份,拟证明原告于2010年6月13日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某请,法院依法查封被告姜甲、蒋某某共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楼××室房屋及被告姜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奥德赛牌汽车,申请保全价值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了诉讼保全费3520元。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已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一并送达给被告姜甲、蒋某某,被告姜甲、蒋某某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证明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姜甲、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姜甲因经商急需资金,分别于2010年1月21日、2月7日、2月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借条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因被告姜甲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姜甲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在合理的期间内向被告催告归还借款,被告经催告后仍未返还借款,原告有权主张债权。被告姜甲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姜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此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某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甲、蒋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9920元,由被告姜甲、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0×××8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孙晓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