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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严某某,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曾某,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