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严某某,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曾某,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