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丽平与蔡芬芳、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平,蔡芬芳,陈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396号原告黄丽平,城街道城关南山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根寿,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芬芳,门街道天灯脚79号。被告陈建锋,门街道天灯脚7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明,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平与被告蔡芬芳、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丽平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