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民二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亚辉高强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西湖化纺配件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亚辉高强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西湖化纺配件厂,李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321号原告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43号。法定代表人王吉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秋荣,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亚辉高强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法定代表人赵小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西湖化纺配件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西湖村。负责人王根生,厂长。被告李亚军,男,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代理人严国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亚辉高强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西湖化纺配件厂、李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2150元,由原告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美珍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人民陪审员 张中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