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延根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根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延根。1995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本案于2010年5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延根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代理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李延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5、6月,被告人李延根在自己是低保困难人员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工作收入证明办理了民生银行(卡号62×××47)、交通银行(卡号52×××34)、杭州银行(卡号62×××27)、宁波银行(卡号62×××00)、光大银行(卡号40×××73)、中国银行(卡号55×××97)、中信银行(卡号40×××02)信用卡共七张。尔后,被告人李延根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于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期间,采用刷卡消费、套现的方式,先后通过杭州阳阳鞋类商店、杭州城西花鸟市场、浙江颐高西溪数码港等处,大量透支上述信用卡,共计人民币74574.66元。上述各家银行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人李延根无力归还,于2009年11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延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王某、陈某甲、韩某、陈某乙的证言、信用卡申领表、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交易明细表、催收台帐、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延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延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延根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延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李延根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楼杭桢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