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岱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定梅与徐月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黄定梅,个体工商户。被告:徐月芬,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定梅诉被告徐月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定梅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定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定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