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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魏苗苗与范敏杰、天台县城关宏大印刷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苗苗,范敏杰,天台县城关宏大印刷厂,丁黎明,浙XX龙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565号原告:魏苗苗,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紫金路33号。被告:范敏杰,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东十字巷9号。被告:天台县城关宏大印刷厂,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范敏杰,厂长。被告:丁黎明,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杏庄路37号。被告:浙XX龙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黎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苗苗与被告范敏杰、天台县城关宏大印刷厂、丁黎明、浙XX龙洁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苗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魏苗苗负担。审 判 员  钦群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