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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兴发创新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詹贤科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兴发创新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詹贤科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兴发创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苏。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秋星、周建飞。原审被告詹贤科。上诉人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金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兴发创新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红权书 记 员  郝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