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甲、江甲为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排除妨害纠与李甲、李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甲,江甲为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排除妨害纠,李甲,李乙,李丙,李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江甲。委托代理人:江乙。被告:李甲。被告:李乙。被告:李丙。被告:李丁。原告江甲为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甲起诉称:2010年3月,四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为了建房竟然将废泥石堆放在原告承包的蚕桑田里,导致原告的桑田不能耕种。原告多次找村及乡里处理,均得不到解决。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蚕桑田纠纷,是关于承包地权属和农田保护区的争议,应当通过相应的行政途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致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