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与季旭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920号原告: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三路10号。法定代表人:金子清。委托代理人:楼守诚,公司员工,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园3幢2单元101室。被告:季旭龙,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留雅村59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97元,由原告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