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金渔印染有限公司与谢杨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金渔印染有限公司,谢杨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绍兴金渔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马山镇海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俞月根,董事长。被告谢杨军,桥镇单家甸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金渔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杨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绍兴金渔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财产保全费535元,合计96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