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裕民一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永林与余先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林,余先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张义胜,六安市根柱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裕民一初字第00050号原告:马永林。委托代理人:孙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先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球拍路。负责人:张绍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光傲,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胜。被告:六安市根柱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林与被告余先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余先虎案,正在上诉期间,本案需待被告余先虎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正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