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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小飞与钟远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飞,钟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茅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飞,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住丹江口市。被执行人钟远东,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0)茅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钟远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远东偿还借款150000元,但被执行人钟远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远东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贵州路7号12幢2-6-2号有93.38㎡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远东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贵州路7号12幢2-6-2号93.38㎡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二、被执行人钟远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钟远东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钟远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杞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卷)(2010)茅执字第568号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小飞与被执行人钟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茅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远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钟远东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贵州路7号12幢2-6-2号93.38㎡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二、被执行人钟远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钟远东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钟远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茅执字第568号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小飞与被执行人钟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茅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远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钟远东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贵州路7号12幢2-6-2号93.38㎡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二、被执行人钟远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钟远东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钟远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0年7月15日地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张雄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张雄、刘曙光、柏韧案件主审法官:刘曙光书记员:杞翔评议:申请执行人李小飞与被执行人钟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小飞,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住丹江口市凉水河镇北沟村1组。被执行人钟远东,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32号2单元602室。二、执行的过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0)茅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钟远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远东偿还借款150000元,但被执行人钟远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需要合议的问题:是否查封被执行人钟远东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贵州路7号12幢2-6-2号有93.38㎡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四、承办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查封被执行人钟远东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贵州路7号12幢2-6-2号93.38㎡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张雄:同意承办人意见。柏韧:同意承办人意见。五、合议庭意见查封被执行人钟远东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贵州路7号12幢2-6-2号93.38㎡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