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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雅列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雅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陈雅列。委托代理人岳备战,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沣惠南路15号。代表人谢国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19号。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雅列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雅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75元。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鲜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