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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义申请执行王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义;王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03-4号申请执行人王义,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淑英,女,汉族。王义根据已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淑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义货款3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淑英外除工资收入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被执行人用工资收入分期偿还,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晓军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