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金京与浙江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京,浙江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金京。被告:浙江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菁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京诉被告浙江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京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京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