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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伟与汪小飞、马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73号原告:韩伟,女。被告:汪小飞,男。被告:马洪军,男。原告韩伟诉被告汪小飞、马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伟诉称:2002年8月2日原告购买胡大仙、王兴花的一片废地。2006年4月原告搭建伙房后,被告王新民开始阻止,索要钱财。因争议土地不是被告王新民的,经别人调处,三次给付被告王新民款1200元。2010年3月7日被告王新民闯入原告家扒房子,砸坏房瓦,挖坏房墙,影响原告家正常生活,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所买的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与被告王新民无关联。原告要求被告王新民退回款1200元。损坏的原告房屋由被告给修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原、被告诉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一十一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宝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