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0)雁民初字第3266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晓勇、王林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鲜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