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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与汪云忠、汪建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汪云忠,汪建耀,余新标,汪国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地址:开化县村头镇。负责人:黄晓平,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友明,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职工。被告:汪云忠,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城关镇东园3幢3-101室。被告:汪建耀,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村头镇富林村。被告:余新标,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90号。被告:汪国建,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村头镇密坑村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汪云忠、汪建耀、余新标、汪国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