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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商初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周某某、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周某某,邹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663-1号原告舒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邹某。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邹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某、邹某、钱某某银行存款20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某某、邹某、钱某某银行存款20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忠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