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商初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周某某、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周某某,邹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663-1号原告舒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邹某。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邹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某、邹某、钱某某银行存款20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某某、邹某、钱某某银行存款20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忠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