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姚某某为与��告巨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洪某与巨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洪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姚某某为与被告巨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洪某,巨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洪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巨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北道。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被告:洪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翁某某。原告姚某某为与被告巨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洪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起诉称:2006年5月13日1时27分,原告乘坐吴某某驾驶、陈某某所有的浙k×××××号轿车途经金某某高速公路往温某某道36km+300m处与巫某某所有的浙h×××××号中型货车发生追尾。随后由洪某某驾驶的、巨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h×××××号中型货车也追尾与浙k×××××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因浙h×××××号中型货车追尾,撞上原告乘坐浙k×××××号轿车左后车门处,加重了原告的损伤结果。事故发生后,原告经武义县人民医院、浙二医院、庆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354302.81元。2007年8月14日,原告与巫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陈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已获赔201754元。浙h×××××号中型货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尚共计354302.81元,扣除已付的201754元,尚欠152548.81元。故请求判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洪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担连事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并不存在,故姚某某起诉主体错误,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星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