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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保字第0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杨某某在起诉被申请人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与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保字第023号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区××号。申请人杨某某在起诉被申请人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道路事故人身损赔纠纷一案前,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鄂f×××××,车辆类型为中型厢式货车,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型厢式货车(牌号:鄂f×××××,车辆识别代号:lvbvcpfd83h013068,发动机号码:e0272300721)一辆。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申请人杨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执行员  胡忠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