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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俞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80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俞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俞某某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原告提交的借条、承诺书中未约定管辖条款,但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均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定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俞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