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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杭兵与XX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杭兵,XX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912号原告:龚杭兵,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市场路6弄17号。委托代理人:骆国红。被告:XX相,经商,市佛堂镇王店村,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杭兵诉被告XX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杭兵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杭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龚杭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