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杭兵与XX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杭兵,XX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912号原告:龚杭兵,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市场路6弄17号。委托代理人:骆国红。被告:XX相,经商,市佛堂镇王店村,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杭兵诉被告XX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杭兵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杭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龚杭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