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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传兴与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传兴,周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82号原告:章传兴,男,1944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钱清镇凤仪村凤仪200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4401235070。委托代理人:汪永富,男,1940年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钱清镇东后街居委会。委托代理人:潘永华,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钱清镇东江村168号。被告:周良,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钱清镇凤仪村凤仪125-2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传兴诉被告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传兴于2010年7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传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传兴撤回对被告周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