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毕月红与徐位信、林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月红,徐位信,林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122号原告毕月红,县菜园镇昌盛弄34号。委托代理人王良平,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玮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律师。被告徐位信,高亭镇育才路77号。被告林菊红,高亭镇育才路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月红诉被告徐位信、林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月红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