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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爱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