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有限公司与杭州××腾服饰有限公司、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有限公司,杭州××腾服饰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浦××东××村。法定代表人来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杭州××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区临浦镇××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公司)诉被告杭州××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公司)、张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麒××公司、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家××公司诉称:2007年8月,麒××公司向浙江萧山农村合同银行临浦支某(以下简称临浦支某)借款30万元,由家××公司和张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麒××公司未按时归还,临浦支某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麒××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由家××公司和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8月5日法院作出(2008)萧某二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麒××公司返还临浦支某借款30万元,并支付30万元自2007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及2008年8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家××公司、张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家××公司共向临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46458.89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909、财产保全某请费2120元、执行费4400元,合计358887.89元。故起诉来院,要求麒××公司归还代为偿还的款项358887.89元;张某某分担家××公司代偿的179443.94元。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8)萧某二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金额为358887.89元的诉讼费专用票据5份、张某某出具的保证函1份、临浦支某与麒××公司、家××公司订立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1份、麒××公司出具的借据1份。家××公司提供的证据,虽未经麒××公司、张某某质证,但经庭审调查是客观真实的,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麒××公司向临浦支某借款,由家××公司和张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家××公司代麒××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有权向麒××公司追偿,麒××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因为家××公司与张某某没有就保证责任约定分担的比例,因此应该由家××公司与张某某平均分摊。关于家××公司要求麒××公司偿还的案件执行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家××公司因没有自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度,并进而导致家××公司支付了执行费用4400元,该费用应该由家××公司自行承担,故要求麒××公司、张某某承担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麒××公司、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家××公司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腾服饰有限公司返还杭州××××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346458.89元及诉讼费用8029元,合计354487.8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杭州××腾服饰有限公司不能向杭州××××有限公司偿还的部分,由张某某承担50%的偿还责任;三、驳回杭州××××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3元,由杭州××××有限公司负担66元,杭州××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6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8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