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章传兴与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82号原告:章传兴。委托代理人:汪永富。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周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传兴诉被告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传兴于2010年7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传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传兴撤回对被告周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