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万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开良与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良,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万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张开良,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奕仁,男,系中共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民委员会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开良与被执行人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昌市中院于2010年4月3日作出的(2010)洪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院的(2010)洪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