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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秦明电子有限公司诉阎红杰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英达路。法定代表人韩家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乃军,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红杰,男,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阎红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本院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许小辉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刘学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鹏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