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秦明电子有限公司诉阎红杰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英达路。法定代表人韩家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乃军,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红杰,男,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阎红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本院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许小辉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刘学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鹏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