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史科学与陈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科学,陈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史科学,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法定代理人:史久央,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系原告史科学之父。委托代理人:张岳枫,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科学诉被告陈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科学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科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史科学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