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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凤霞与苗银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霞,苗银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547号原告:李凤霞,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苗银串,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霞诉被告苗银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霞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凤霞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