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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缪兵、缪青云、缪青寿与胡美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兵,缪青云,缪青寿,胡美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缪兵,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凊,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缪青云,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凊,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缪青寿,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凊,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美安,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兵、缪青云、缪青寿与被告胡美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兵、缪青云、缪青寿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兵、缪青云、缪青寿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兵、缪青云、缪青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9元,由原告缪兵、缪青云、缪青寿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