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相某某与刘某某、杭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某,刘某某,杭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相某某。委托代理人柳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杭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镇长××村。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杭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相某某以被告应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行使处分权,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某撤回对被告应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