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谭志华与胡迪辉、宁波保税区利波塑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华,胡迪辉,宁波保税区利波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4号原告:谭志华,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销售员,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宋立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迪辉,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保税区利波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路6号420室。法定代表人:高白儒,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华与被告胡迪辉、宁波保税区利波塑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谭志华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胡伯新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亚林 来自: